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洪伟
机构地区:[1]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300457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7期82-8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隐名股东是公司法体系精细化发展的必由产物,其出现具有合法性,但是我国《公司法》一直未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对,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从而享有股权收益。隐名股东的身份关系复杂,且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缺乏公司的权益保障。因此应当明确隐名股东概念,采取折中说的身份认定标准,明确代持协议无效的股权收益不归属隐名股东,并细化显名化的其他股东同意规则及失败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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