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曾晓梅
机构地区:[1]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7期124-12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父母在生前通过遗嘱指定子女未来的监护人,从而形成了遗嘱监护这一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时期便有其初步形态。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述制度的设立,增加了我国监护系统的多样性,同时又是对现有监护制度的一项补充。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这一制度在逐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过程中缺陷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模糊,遗嘱监护制度因缺乏配套司法解释而操作性不足,行为准则未得到细化,不能充分响应审判工作的需求。为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并吸取国外的有益的法律规定,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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