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损害赔偿制度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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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帆 杨巧燕 郑佳飞 李凯 费军翔 

机构地区:[1]宁波市甬环苑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宁波315000 [2]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宁波315000 [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浙江宁波3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7期130-13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赔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透明、案件整体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等诸多问题,相较于实践中频发的环境事件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结合区域生态保护实际,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见效是基础工作,各地应结合自身特点,统筹谋划,制定推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实施配套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工作落细落实,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关 键 词: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索赔主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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