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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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晓霞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8期34-3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运用更加频繁,伴随着代理制度而产生的无权代理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我国无权代理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该条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规定的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中产生了相对人“善意”标准不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模糊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裁判的混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在明晰其概念及性质的基础上,界定相对人“善意”的标准、明确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协调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更好适用。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善意相对人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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