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何保障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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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勇[1] 黄卓 

机构地区:[1]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

出  处:《青年记者》2024年第10期24-29,共6页Youth Journalist

基  金: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兼具责任意识、法治精神与实践技能的全媒型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22GXJK193)成果。

摘  要: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新闻采访报道、信息获取与发布、舆论监督三个方面规定了媒体的法定权利,是对我国现行传媒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其本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知情权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落实。在采访报道突发事件时,媒体应根据事件的专业分类找到对应的信息发布和主管部门,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新法还赋予媒体潜在的报告或报道权利,即内部报告、越级上报、不受阻挠报告权。如媒体采访权受侵犯,通过新法中的投诉举报条款寻求救济可能比司法或行政救济更加有效。

关 键 词:突发事件应对 采访报道制度 采访权 知情权 舆论监督 

分 类 号:G214.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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