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视角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  被引量:1

Determination of"Significant Risk"in 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curat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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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其云[1] 崔志远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16期39-44,共6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困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但受制于“重大风险”内涵不清、支持起诉职能存在缺陷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缺席“重大风险”的认定,这有悖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也不利于对“重大风险”的合理认定。为此,应借助“主客二分法”明晰“重大风险”的内涵与认定标准,确定检察机关在认定“重大风险”过程中的辅助支持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推动检察机关助力“重大风险”的认定。

关 键 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 环境利益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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