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世明[1] ZHANG Shiming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125-139,共1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研究”(21AZD025)。
摘 要:反垄断法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颠覆式创新环境而需要重构的主张流行一时。但数字平台建构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如何影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逻辑需要具体分析。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构成的挑战,如果不能洞察其中的本质,如同行路而不明于其道而无所适从。双边市场理论中的“市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概念,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不容混淆。双边性对不同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的重要性并不完全一样,在特定情境中甚至可能并不具有相关性。数字平台跨界竞争现象突出,各种互联网应用不期而遇在吸引用户注意力的功能上具有共通性。但主张在面对复杂的业务时跳出具体的产品而深入数字平台均以数据或者注意力为标的这一更加本质的竞争,恰恰在本质上背离了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内在逻辑。通过替代性分析界定相关市场的本质就在于呈现经营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及其所面临竞争约束的范围。竞争损害的核心关切理性地构成相关市场界定的终极依据和始源出发点。虽然数字平台跨界经营和破坏性创新的方兴未艾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框架并不构成颠覆性的现实挑战,但依然需要在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具进行一定的方法改进,使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基于本质而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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