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的规范实质及其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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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波 李德红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2]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5503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46-52,共7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贵州省2023年度社科规划一般课题“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GZYB150)。

摘  要:感情投资类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背景下衍生出的新的受贿形式,具有受贿手段隐蔽、获取财物与行使职权存在时间差的特点,往往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难以区分。就当前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认定来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行使”的有效评价已成为论断罪与非罪的规范实质与核心标准。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司法认定,应当对“影响职权行使”的内核进行判断与界定,明确其最主要的认定标准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应当肯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存在的积极价值,明确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认定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和限定犯罪圈的基本内容,由此划定人情往来与感情投资的界限,化解当下感情投资类受贿中司法认定的规则模糊和理解差异。

关 键 词:感情投资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影响职权行使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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