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新探——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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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骞予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53-60,共8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4年度科研创新项目“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新探——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之提倡”(FXY2024039)。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重点在于厘清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关系。德国学者诺依曼在传统例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既坚持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又能维护责任主义所要求的同时存在原则。该学说的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为使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应当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得适用本条前三款之规定。”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不真正义务 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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