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标准、价值辨析与规范应对  被引量:4

Infringement Standard,Value Discrimination and Normative Respon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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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阳[1] Sun Y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4年第10期42-49,共8页

基  金: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研究:理论体系与实践运用”(22LLFXB038)。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创新性的技术应用不直接涉及著作权法的制度性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既可以是合法的技术过程,也可以是基于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技术应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二元法律属性,而著作权侵权标准的适用增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必须承认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合法技术还是侵权应用都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有必要廓清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合法行为或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所产生的价值内涵与潜在影响,为著作权法的规范应对提供价值参照。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侵权标准 实质相似性 生成内容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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