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8期86-95,共10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重庆市推动民营企业现代治理政策研究”(CQFG0009);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新时代重大法治问题研究”(2019CDSKXYFX0040)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营企业制度现代化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表达,也切合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地方政府的试点探索是其中的关键变量。然而,现有地方促进政策存在“有条件”界定不清、短期激励与“量化发包”等缺陷,难以有效激发民营企业制度现代化的自主动力。随着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地方政府应主动将法治范式调整为长效促进的升级策略,其核心要义是明确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在企业制度转型中的角色定位与行为界限。彰显企业自主的“同意论”补足地方政府干预民营企业制度转型的正当性证成。落实经营自主权保障、政府精准施策与举措得当、强化行政诉讼作用和政商间个案协商也是法治范式的应有之义。当然,为激励地方积极性,专门化设计“容错免责”亦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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