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法》编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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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淑霞 邓向瑞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出  处:《中国计量》2024年第10期29-30,共2页China Metrology

基  金:中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研究(XJL2024KY007)。

摘  要:第5条计量单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允许按照规定程序采用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书写规则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使用规则,由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允许在使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的同时,并行使用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出口产品(包括计量器具)的特性和参数,可采用订购方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示。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情况外,禁止使用与官方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

关 键 词: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 计量器具 书写规则 出口产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禁止使用 

分 类 号:D93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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