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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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道明 徐媛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出  处:《中国税务》2024年第10期61-62,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关 键 词:新收入准则 代理人 主要责任人 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 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 应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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