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1

Data Security Risks and Criminal Law Respon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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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想 LI Xia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98-107,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模式和归责条件研究”(编号:23BFX11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新型预防性犯罪的立法限度研究”(编号:19SFB20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刑事责任研究”(编号:202410719)。

摘  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带来的大规模数据流动、聚合与分析蕴含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现行刑法规定的消极义务仍然可以有效防范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内部数据的侵犯行为以及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数据滥用行为。行政法律规范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保护数据安全的积极义务,并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现行刑法中却缺少罪刑规范与之相对接,这可能导致在追究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时出现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的现象。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管辖领域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结果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处于保证人地位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应增设兼具不作为犯、法定犯、结果犯等多重性质的“拒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填补当前数据犯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阙如的立法漏洞。采取“现有技术水平”标准判断服务提供者有无数据安全保护刑事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有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促进技术创新。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数据安全 积极义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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