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  被引量:1

On the Adapt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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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卫球[1] LONG Weiqiu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24-38,共15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2023年《公司法》修改存在对《民法典》的适配要求。一方面,基于体系上对于《民法典》的从属性,其在内在价值与外在规范体系上均应保持对《民法典》的高度协调。此外,《民法典》总则编对法人一般规定、营利法人作出近三十条的直接规定,使《公司法》在此范围内受到一种明确而直接的限定,可以据此进一步细化,但禁止作出抵触规定。另一方面,《民法典》采取了特殊开放体系模式,使其在适配要求上预留出特殊空间和灵活性。同时,《公司法》等单行法较早出台并较长时间相对独立演化,在事实上具有一定范围的自主空间。从立法适配关系看,《公司法》修改应当区分五类适配事项范围,并应根据不同适配要求,确定相应适配策略。

关 键 词:《公司法》修改 民商合一 《民法典》 适配关系 适配事项 适配策略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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