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试错的开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定位与制度构造  被引量:2

The Beginning of Legal Trial:Model Positioning and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Audit 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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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郜俊辉 GAO Junhui

机构地区:[1]日本早稻田大学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51-67,共17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下破产债权人利益冲突解决的中国方案”(23FFXB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公司法》在保留传统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该制度不同于英美单层制,而是属于以日本法上的监查等委员会为代表的折中单层制。在此种模式之下,审计委员会将代替传统的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且公司一旦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便不能再同时设立监事会。此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废止。在选任机制上,为了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当由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直接选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在职权范围上,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既包括普通公司之中承接自监事会的职权,又包括法律特别规定的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权。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尚不成熟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应该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试错和完善过程的开始。

关 键 词:审计委员会 折中单层制 监查等委员会 选任机制 监督权限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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