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保留原则对授权改革试点立法的约束  被引量:1

On the Bi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on the Pilot Legislation of Authorised Re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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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蕊佚[1] 商昌征 LI Ruiyi;SHANG Changzheng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2]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196-211,共16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研究”(23ZDA1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授权立法的新形式,授权试点也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法律保留包括“授权行政、授权明确、授权禁止”三层递进的规范结构。在“授权行政”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包括创制性试点在内的授权试点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被授权机关不得制定试点办法。在“授权明确”层面,授权决定中的“目的”“原则”“范围”“期限”“暂时调整的法律”明确性有待提高。在“授权禁止”层面,全国人大不得授权任何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宪法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就绝对保留事项开展试点,但以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程序事项为限,不得涉及实体事项。

关 键 词:授权改革试点立法 授权明确 授权事项 法律保留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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