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1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ax-Related Information Sharing among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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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同宇 YANG Tong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212-226,共15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平台经济发展的税法规制研究”(22CFX03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其正当性审查的首要基准在于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即税收征管的共享目的是否明确、合理、限定;其后在适当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同应税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性;在必要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在均衡性层面考察共享目的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是否合比例。从主体权利观之,纳税人基于纳税人角色和个人信息主体角色分别享有纳税人权利和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厘清两类权利规范的适用逻辑有助于最大化实现主体权利。就机制完善而言,在立法层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对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范类型予以补足;在实施层面,应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机制的合力作用,推进统一平台建设。

关 键 词: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比例原则 纳税人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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