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被引量:1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List of Relevant County-leve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to Whic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on Ecological Protection ofQinghai-Tibet Plateau App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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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26期19-20,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发改农经规〔2024〕 971号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 键 词:县级行政区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 青藏高原生态 建设生态文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优先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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