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政策目标、法律依据和政策路径  被引量:2

The Policy Objectives,Legal Basis and Policy Paths of Application of Rules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Food and Medic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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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勇 Xie Yo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9期18-29,共1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维权索赔是否应予支持、对“知假买假”应如何规范,是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以普通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上统一裁判尺度,既有利于发挥“知假买假”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作用,又避免使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同时在理论上回答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等争议问题。该司法解释坚持系统思维,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在规范“知假买假”的同时,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从根源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 过罚相当 系统治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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