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On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of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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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立庆[1] Fu Liq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9期134-147,共1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财产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23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关 键 词:诈骗故意 概括故意 间接故意 非法获利目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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