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侦查的权力扩张与程序规制  

The Expansion of Power and Procedural Regulation for Predictive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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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明[1] 欧凯文 AI Ming;OU Kaiwe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75-87,共13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GJ2022D07);2024年度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下网络暴力犯罪的程序治理路径研究”(24XXFZJ04);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校级专项研究项目“智慧型城市建设中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2024XZZX-19)。

摘  要:预测性侦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等外观上检视,基本符合刑事侦查权的特征。但实质上预测性侦查的权力扩张已突破传统以犯罪嫌疑为中心的侦查权运作逻辑,而延伸出的向犯罪风险转向的权力缺乏法理定性,使得公安机关双重职权的界限变得模糊,其中的强制性行为易侵犯公民权利,也突破了传统权力的启动要求。从实践运用观之,预测性侦查亦出现制约机制缺失,授权基础不足,侦查目的错位等问题。为规范预测性侦查,应明确问题核心在于犯罪预防职权不适应传统危害防止—犯罪侦查二元职权体系。故规范的重点并非在于刑事侦查权内部的权力调整,而在于行刑衔接。为此首先应将预测性侦查中的危害防止、犯罪侦查行为分辨清楚,重点是将扩张部分的犯罪预防定性为不同于危害防止和犯罪侦查的第三领域警察职权,并厘定犯罪嫌疑在规范上的定位,厘清三职权的行为边界。其次应补足新兴犯罪预防职权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础,确保公安传统治安和刑侦部门权力行使的被动性,鼓励合成作战中心的主动式职权,并构建犯罪前沿阶段的特殊行政管控制度。最后还应完善犯罪预防后阶段的其他“行刑衔接”措施,完善立案“选择权”和刑事立案标准,通过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预测性侦查予以双重规制。

关 键 词:预测性侦查 犯罪预防 犯罪嫌疑 刑事立案 行刑衔接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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