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探究 违法减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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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睿(文字整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人》2024年第10期77-82,共6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姚栋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杰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侯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赵佳(北京金融法院)黄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宜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的主体范围李非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恢复原状 理解与适用 主体范围 股东出资 浙江省嘉兴市 山东省滨州市 负有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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