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与司法机关的协同:现实基础和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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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石桥[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24年第22期139-145,共7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百年审计理论创新研究”(21&ZD027)。

摘  要:文章对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协同进行了阐述。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整体状况并不好,主要原因是审计案件移送标准不清晰、审计证据与刑事证据不衔接、有关制度规范的法律位阶偏低。优化路径包括明确审计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衔接要求,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可能移送的审计案件。审计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同主要有两类关键事项,一是人民法院协助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二是针对审计机关结果性文书的司法诉讼,这两类关键事项各有其优化路径。

关 键 词:审计协同 审计移送标准 审计证据 审计行政强制 审计行政诉讼 

分 类 号:F239.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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