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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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栩漾 刘智华 

机构地区:[1]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农村农业农民》2024年第20期39-44,共6页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基  金:延安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YAU202407529);延安大学“四个一流”科技创新项目(YAU202405290)。

摘  要:村规民约凭借其多重功效,在乡村社会有效实现了自我治理,化解了村民纠纷,维护了乡村社会和谐秩序。然而,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村规民约遭遇了制定内容或程序违法、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健全等新挑战,这些问题威胁到了其权威性,阻碍了村民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其他方面有一定亮点,但在关注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方面仍有欠缺,难以为村规民约未来发展提供足够保障。基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困境,需要明确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对象及次序,形成乡镇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作审查模式,建立与行政审查相衔接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健全村民救济手段,确保村规民约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合法、合理地发挥治理功效。

关 键 词:村规民约 合法性审查 备案审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4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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