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制度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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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华[1] 杨奕菲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24年第21期35-40,共6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暨南大学管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育题基金项目(GY21006)。

摘  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余年。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求保荐机构不仅要当好“看门人”,而且要对公司挂牌或上市后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但由于保荐机构独立性不强、激励不足,持续督导制度已成为合谋造假的温床、流于形式的摆设、影响上市公司决策的掣肘、上市公司卸责的由头,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现有文献对这些弊端仅有零星论述,且没有论及持续督导制度的存废问题。文章认为,在上市公司强监管时代,持续督导制度亟须废止,以切断保荐机构、审计师、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结,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强化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主体责任,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 键 词: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 利益联结 合谋造假 废止 

分 类 号:F231.6[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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