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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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震 

机构地区:[1]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出  处:《人民之友》2024年第10期54-54,共1页People's Friend

摘  要:案例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用材林和经营农副产品,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某承包后投人资金打井办电、修建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人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关 键 词:青苗补偿费 村民委员会 承包期限 土地征收 土地承包 土地收益金 补偿费用 植树造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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