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典构造  

The Code Construc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Crimin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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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京涛 贾庆 Kang Jingtao;Jia Qing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特区实践与理论》2024年第4期112-119,共8页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21BFX090)。

摘  要:受限于刑法的单轨制立法模式,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着刑法前置性条款空缺、环境行刑衔接不畅等理论与实践的困局。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应当以积极刑事立法观为指导,采用附属刑法模式,直接规定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在基本理念上,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行为人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将“及时采取措施”结合不同的环境犯罪类型进行细化。在罪刑条款设置上,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先在“生态环境刑事责任”专章设置一般条款,后对刑法中已有罪名进行梳理,按照污染环境类附属刑法和破坏资源类附属刑法进行规定。在构成要件上,应当对“后果特别严重”进行具体化表述,并建构类型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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