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活动界定及其分类监管——兼论金融法立法问题  被引量:1

Defining the Financial Action and Its Classifie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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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刚 Wang Zhigang

机构地区:[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出  处:《中国金融》2024年第20期18-20,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对各类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需要从完善法律规制和明确监管职责两方面入手,加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科学界定金融活动并统一分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这一命题事实上涉及如何定义金融及金融活动、如何对受监管金融活动进行界定并分类、如何实施牌照管理等问题。笔者从金融功能的视角,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完善金融监管的思路。

关 键 词:金融功能 金融监管体系 分类监管 中国式现代化 金融法 全面深化改革 统一分类 监管职责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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