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商平台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的定性  

Determining Nature of Buying Commodity on Credit Maliciously in Advantage of E-commerce Platform System B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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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荣涛 亓伟 Yang Rongtao;Qi Wei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55-5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数字经济时代,涉及网络购类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的定性,应根据不同案情分别从刑法上加以评价:1.电商平台不属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行为人直接使用京东白条等赊购方式恶意赊购商品获取财物的,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电商平台履行除购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3.行为人盗用他人账户恶意购商品获取财物,造成他人账户信用额度内财产性利益减损的,构成盗窃罪;4.行为人实施系列诈骗行为致使电商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但电商平台并非基于或者并非主要基于除购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关 键 词:诈骗行为 骗取贷款罪 财产性利益 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 电商平台 盗窃罪 信用额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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