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损失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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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宏 吴娅 孙扬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73-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造成虚拟形象损失的,其损失计算应区分“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有无身份同一性。人民法院认定身份同一性时,可从“中之人”自身贡献、虚拟形象本身价值、整体组合表演方式、内容及演出效果等维度综合判断。如具有身份同一性,可对虚拟形象制作成本扣除已履行期间占比计算损失。如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应具体判断“中之人”违约对首次使用价值和复用使用价值影响,认定虚拟形象的价值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应限于虚拟形象采取复用措施的合理期间。

关 键 词:可得利益损失 虚拟形象 司法认定 演出效果 损失计算 同一性 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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