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不应立案审查  

Objection to the Credit in Du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nforcement Shall not Be Filed and Investig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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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宏桂 Yin Honggui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103-10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过程中,该他人提出的被执行人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或者到期债权金额不符等异议,实质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该异议是关于是否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及其金额多少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是执行异议审查事项,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条件;且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应由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确定或者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确定,故不应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关 键 词:立案审查 到期债权 执行异议 实体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 程序审查 异议审查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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