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职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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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伟[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9期21-27,共7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引入苏联检察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制度。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其中“法律”的内涵以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标志形成前后不同的界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后,法律越来越繁密,检察机关作为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专门机关,仍然有重新认识其在国家法治大局中应有作用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在具体职能方面,除了公益诉讼职能和教育职能之外,多年内基本保持了稳定的职能体系,但职能行使的范围有所区别,尤其是侦查职能因经济类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的转隶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当进一步拓展,包括侦查职能应在更多案件范围内得以适用,完善不起诉体系。并且,检察机关应当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体现检察职能与检察制度应有的现代精神。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职能 一般监督 配套措施 检察改革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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