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诈骗犯罪非法占有之判断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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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邈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8期26-30,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BJ2024B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了一系列推定条款。为有效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司法人员可以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过民事经济活动的外观形式和表面现象,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违约表现为切入点,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提升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根据行为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参与的经营项目、欺诈对象数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根据被害人财物的具体用途、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给付的交易标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履约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民事应诉情况、与被害人的协商过程、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意愿返还被害人财物。

关 键 词:推定 诈骗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实质重于形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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