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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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天舒 

机构地区:[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8期57-57,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王某因与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认定甲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履行不能的情形下,王某遂申请追加未实际出资的甲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执行到部分款项。为追回剩余钱款,王某向法院提起发起人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甲公司的发起人分别在其他发起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在另案判决中得到李某返还的两处房产,故法院以甲公司的财产已发生相应变化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主张甲公司的两处房产为违法建筑,不具有金钱债权的可执行性。

关 键 词:不能清偿 债务承担 履行不能 可执行性 检察机关 纠纷诉讼 违法建筑 被执行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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