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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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 [2]财政部 [3]税务总局

出  处:《自然资源通讯》2024年第17期29-30,共2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关 键 词:产品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选矿产品 自然资源部 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出让 征收办法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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