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而不收?如何解读判决中的“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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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子芮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廉政瞭望》2024年第20期38-39,共2页

摘  要: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永正被认定受贿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被认定受贿4.34亿余元,480万余元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国家能源集团原副总经理李东被认定受贿1.08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根据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例来看,“未实际取得”的描述常常出现在判决的通报中。“未实际取得”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与“行贿人代持”的关系是什么?何时认定为犯罪既遂,何时认定为犯罪未遂?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行贿人 犯罪既遂 陕西省委 受贿 判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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