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08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41-49,共9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23年度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卫生法学会联合项目(YF23-Q19)。
摘 要:生育权受性别特征的影响,兼具身份属性和人格属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平等享有,在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对女性的优先保护,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共同规制。生育友好型社会应当以生育保障获得权为核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下,生育保障的制度构建应当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从政策化到法治化的递进。面对人口政策转型时代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关注生育权在孕前与孕后的“阶段性”区分原则,尊重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权利排他性,充分保障男性的知情权。通过加强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回应,明确技术准用范围及胚胎所有权归属,并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协议涉及的经济性违约赔偿条款采取较为宽松的裁判尺度,从而构建完整的生育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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