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档案”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An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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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爱辉 陈玉凤 Ouyang Aihui;Chen Yufeng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2]广东晟典(中山)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山528401

出  处:《档案》2024年第8期4-7,13,共5页ARCHIVES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湖南档案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YBA1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档案”的应用愈发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将“人工智能+档案”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分为三类,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主体具有主观过错等要素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缺陷导致的档案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档案智慧服务平台对数据的不当收集利用导致的档案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和档案开放自动化决策导致的档案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人工智能+档案”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 

分 类 号:G273[文化科学—档案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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