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参保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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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祺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0期74-75,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核心提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因对相对人有利,撤销或废止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法律效果,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需要对该行为的撤销予以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可直接撤销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行为。

关 键 词: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信赖利益 行政部门 证明材料 资格认定 登记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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