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理由能否约束社保基金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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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明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0期78-78,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足额缴费与未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劳动者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法院在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部分分析称,在已经参保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给付,故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随即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亦被拒绝。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判决 工伤保险费 判决理由 民事裁判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基金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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