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的“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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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宇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督查室

出  处:《秘书工作》2024年第10期36-37,共2页Office Administration

摘  要:在督查工作中,无论是统筹谋划、实地督查,还是问题认定、协调服务,都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自集中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以来,各地在督查全过程各方面更加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笔者结合广西党委督查工作实践,梳理了督查工作应把握的“为”与“不为”。

关 键 词:有所不为 减负工作 督查工作 党委督查 有所为 统筹谋划 协调服务 形式主义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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