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诉中通信管道所有权认定相关问题——以城镇住宅小区及“城中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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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俊华 张珊 

机构地区:[1]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627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9期73-7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通信管道是当代电信网络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设施。市场竞争中存在个别电信运营商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占用住宅小区或“城中村”通信管道的情形。在此类侵权之诉中,法院应准确认定通信管道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认定通信管道所有权需遵循法定原则、合同约定原则、实际控制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商基于投资建设行为取得通信管道初始所有权,住宅小区业主基于购房行为继受获得所有权,故开发商擅自处分住宅小区通信管道的行为无效。“城中村”通信管道建设与住宅小区相比,存在建设阶段、建设义务人、建设主体不同等差异,“城中村”通信管道所有权属于全体村民。如第三方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应在诉讼中就其享有所有权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

关 键 词:侵权之诉 通信管道 所有权 住宅小区 “城中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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