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性质界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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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贵才 思艳柳 

机构地区:[1]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0期64-6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 键 词:诈骗犯罪 民事欺诈 使用价值 价值 欺骗内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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