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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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栋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大学,河南信阳464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30期124-12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我国民事立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中,其核心是权利人的物权保护,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只能请求支付保管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这可能会降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若双方就有关的费用或者悬赏公告约定报酬不能达成合意,甚至出现拾得人强行占有遗失物,胁追权利人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形,不仅权利人的物权可能会受到损害,拾得人也可能因此失去请求保管遗失物的费用和悬赏约定的费用。

关 键 词:拾得遗失物 报酬请求权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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