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在仲裁程序上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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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书瑜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4年第10期67-70,共4页

摘  要:关于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的问题,实践中观点不一。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仲裁程序,一方面,违背了仲裁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扩张适用忽视了法律关系主体的差异性。当前,我国兼具资本输出与输入双重身份,我国应明确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约定其不具溯及力,以及应谨慎以最惠国条款为理由主张管辖。

关 键 词:最惠国条款 双边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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