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结构及限缩适用  

On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and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f Directors'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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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洪程 ZHAO Hong-che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110-116,共7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责任证成、责任性质、模式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上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责任证成上区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包括法人拟制说和董事职务行为的双重性。通过借鉴德国法上“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法理念,将董事对债权人延伸的信义义务作为解释“保护他人法律”的依据,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界定为债权侵权责任,由此实现责任的内部证成。适用模式上采“董事直接责任模式”,除主观要件外,还应引入公司经营状态作为考察因素。当公司能够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无论董事是否对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依据新《公司法》第11条对董事内部追责属于内部治理事项。在公司无法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若董事满足主观要件,由董事在公司承担不能的范围外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该责任系侵权责任,应类推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此时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 键 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事实破产 不真正连带责任 董事职务行为 信义义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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