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以所有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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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蓉 郑君琳 

机构地区:[1]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210036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年第10期121-124,共4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课题“应用型高校毕业生实习就业的劳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D/2021/01/170);202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居住权实施效果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22SJYB2271)。

摘  要:《信托法》的出台是我国信托制度的一大进步,调整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信托行为,但我国现行《信托法》并未明确权利归属,受托人作用受限。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因历史背景、法律文化各异,针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存在“一物一权”和“双重所有权”两大学说,归根结底是概念界定存在差异,本质观念同一,都是为了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价值。我国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制度设计,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受托人应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将信托财产的优势极限发挥;第二,对于财产信托应完善公示制度,增设信托登记中心统一管理;第三,增设监察人,以“审判者”进行定位,持续维持信托的生命力。

关 键 词:财产信托 所有权归属 一物一权 双重所有权 监察人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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