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过重罚”的规制之道  

Discussion on the Way of Regulation of"Less than a Heavy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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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1] 潘婷 Wang Wei;Pan Ting

机构地区:[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商经济法室 [2]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10期10-14,共5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当前,一些地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小过重罚”的案件,违反了过罚相当等法治原则,导致执法措施的严厉性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不相匹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实践中,“小过重罚”在个体工商户、农户摊贩等小微经营主体和食品安全领域较为多发。“小过重罚”与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必要的个案公平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等因素有关。对“小过重罚”进行有效规制,应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确保过罚相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具体对策上,建议进一步优化法律责任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构建必要的程序约束机制,加强司法审查,强化信用监管,从而构建有效规制“小过重罚”的法律机制。

关 键 词:小过重罚 行政执法 过罚相当 法律治理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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