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刑事化的域外经验与中国选择  

Foreign Experiences and Chinese Choice of Antitrust Crimin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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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传凯 王德洁 Guo Chuankai;Wang Dejie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10期34-40,共7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竞争法治保障研究”(22DFXJ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第六十七条,规定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昭示着通过刑事责任倒逼经营者合规经营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趋势。从比较法的视野看,相关域外经验为我国反垄断刑事化提供了借鉴。一方面,垄断行为犯罪与刑罚的实体法规定需要借鉴域外五种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反垄断刑法规范的实施机制应当侧重考察域外反垄断刑事合规制度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考虑将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并采取转致的立法模式;积极建构反垄断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刑事化 实体法规定 刑事合规 衔接机制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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